义务教育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庭是培养人才最早的也是永久的学校,父母是孩子的首任的也是长期的教师。家庭教育是整个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和补充。搞好家庭教育对提高民族素质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立德树人的基础性工作,是家庭教育的独特优势。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就是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有利因素的作用,调动社会、家庭一切力量,做好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学生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以学生家长代表为主体,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保障和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体组织,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互相协作,同步施教,促进青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家长的道德、文化修养,以至举止言谈、气质风度,都影响着孩子。通过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共同指导家庭教育,使家庭教育科学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克服家庭教育的随意性。
第五条 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支持协助、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分为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组织机构,其成员通过《学校家长委员会选举办法》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年级家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班级家委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
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家委会主任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代任,主持常务工作。一年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委员,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家长,热心教育工作,关心学校发展,有良好的素养,有一定的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经验,能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家庭教育研究。
37名家长联名要女孩转学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1.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出总结,并向学校反馈,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2.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3.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协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开放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
2.有权对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作为全体家长的代言人,有权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4.有权随时到校参与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有义务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
2.引领和团结广大家长、社会各界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有义务与学校一起研究探讨教育教学、管理及育人的方法、途径和规律。
4.有义务宣传学校、优秀师生和家长的先进事迹。
5.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6.帮助家长加强和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指导家长自觉地有意识地按照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通过家庭生活和言传身教,培养子女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
7.沟通信息,在学校、社会、家庭三者间起到桥梁作用,组织作用,参谋作用。
8.及时反馈家长、社会对学校的意见、要求,协助学校研究解决的意见和措施,协调家长与学校、教师间发生的某些矛盾。
9.遵循教育规律,研究家庭教育的特点,协助学校、家长研究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及社会某个时期对学生成长有影响的现象,并提出建议与教育的措施。
10. 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二条  定期联络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设置办公室,配备联络员。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制度。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以双重身份分别参加年级家长会,进行有关工作,宣传、贯彻委员会决议等,并逐步建立年级、班级家长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