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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岀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根据上述规定,手机作为一种电子介质,存储于其中的影像资料有别于传统的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应当属于电子数据。手机的视频截图打印件将电子数据证据转换为书面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后,应当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⑷O
4小结
证据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在调查取证、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回避权、陈诉权冲辩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宫德萍,梁晖,曹胜楠,等•一起张某某非医师行医案例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20,27(2):194-196.[2]吉林省卫生厅•吉卫法规发〔2013〕1号.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Z].2013,8,30.
[3]周延鲍,李季,高廷廷,等.浅论违法行为电子证据的采集和采信—
—对一起非医师租用医疗机构手术室开展诊疗活动案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20,27(1):75-78.
某诊所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
采取控制措施案例分析
张云,何志民,徐果,杨莉,孙利平,邱敏,夏家丽,张树坤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100021)
[摘要]通过分析一起应急响应期间某诊所未采取控制措施且情节严重案,探讨当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对存在的不足,对如何更好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建议,以期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应急响应;控制措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
[中图分类号]R197;R126.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21)02-0180-05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1.02.017
Case Analysis of a Clinic that Failed to Take timely Control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Regulations o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nd Emergency Responses M ZHANG Yun,HE Zhi-min,XU Guo,YANG Li,SUN Li-ping,QIU Min,XIA Jia-li,ZHANG Shu-kun (The Supervision Ins t itute of Health inspec t ion in Chaoyang Dis t rie t of Beijing,Beijing100021)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about a serious case in which a clinic did not take control measures during the second-
[收稿日期J2020-08-25
作者简介:张云(1989~),女。硕士学位,副主任科员,从事卫生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2021年第28卷第2期・181・
ary emergency response period,we explored the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response to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and made sug­gestions on how to belter respond to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handling relevant cases.
[Key words]Emergency response;Control measures;Medical institutions;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传播,全国进入抗疫战时状态。2020年1月24日某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通过境内外人员隔离观察、社区严格管理、单位健康监测、“绿码”推广应用、发热门诊早期排查、可疑病例应检尽检、传染源及密接及时溯源管理等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开展严密精细的疫情防控工作,截至4月28日24时,15区超过36天无新增本土病例报告,某市于2020年4月30日零时起,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继续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2020年6月4日,某市将应急响应级别调至三级,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有效应对,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放松,持续抓好常态化防控措施。
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2020年6月26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执法人员到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见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单位门诊登记簿上见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24日记录有12名就诊患者信息,信息仅包含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籍贯、诊断、体温、处方等信息,
未包括在京居住地、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现场也未见预检分诊和流行病学史询问的相关措施。在门诊登记簿中见2020年5月19日胡某的就诊者,体温记录是37.4七,现场未见该就诊者的留观、转诊等相关记录。
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6月26日,以“某诊所涉嫌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为由对该诊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某诊所法定代表人冯某、现场工作人员吴某以及门诊登记簿上可以联系到的患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某诊所存在未依照《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集体讨论后认定某诊所未依照《应急条例》采取控制措施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某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给予该诊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诊所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关于某诊所涉嫌任用医务人员从事非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行为和该诊所工作人员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另案处理。
2案件评析
2.1违法行为认定
本案发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期间。何为二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国内已经得到控制的新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⑴。二级响应期间,为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某市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继续落实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如何做好感染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做好院感防控工作。但是本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一是该诊所在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未采取预检分诊、基础信息登记、流行病学史问询等相关防护措施;二是工作人员接诊发热患者后未将发热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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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观复测体温或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而让其自行离开,也未将接诊发热患者的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诊所接诊患者的工作人员为一名护士,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四是该诊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承认已经收到卫生健康部门下发的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如何做好院感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未引起重视。综上,认为该诊所违反了《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由于该案件发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该诊所未采取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在接诊发热病人后也未采取留观、转诊等控制措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某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作
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2法律适用正确
关于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中均有提及。《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其罚则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但是对于此类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对于此类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只规定了对人员的处罚,未规定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而《应急条例》中规定了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因此对于医疗机构的处罚本案更适用《应急条例》,一是该案件发生在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更适用特殊时期的特殊法律,即专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条例》;二是该机构存在情节严重的违法事实,《应急条例》中规定可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操作性较好,也可通过此类案件对其他医疗机构产生震慑,督促其做好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
2.3调查全面,证据充分
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方面注意收集现场相关证据,如发现该诊所门诊登记簿中12名就诊患者信息、现场未见预检分诊和流行病学史询问的相关措施等;另一方面注重证人证言,不仅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还对门诊登记簿中的患者信息进行核实,并对部分患者进行调查询问,询问笔录共计7份,来佐证该诊所存在的违法事实;三是利用网络截图、某市新闻发布会消息截图等证据,证明5月19日即接诊发热患者的时期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四是利用发文件截图,证明该诊所负责人收到卫生健康部门下发的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如何做好院感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多种证据证实了该诊所确实存在二级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且情节严重的违法事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4程序正当
该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守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的程序,程序合法。在事先告知阶段,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因该案件违法行为重大,行政处罚较重,卫生监督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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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处罚依据、裁量要求,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区卫生健康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给予该单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思考
31省新增24例输入3.1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细致、不明确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构成。立法年代较为久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分散,传染病防治主体职能、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而且对于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未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亟需修改完善。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原则及各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原则、措施等内容。但是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界限不够明确,可执行性较差,对于各部门的应急反应措施也没有分级,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
3.2小型医疗机构管理难度大
本案涉事医疗机构为一家诊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有省市对部分诊所采取备案制,由此可见诊所开设门槛较低,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水平参差不齐,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不明白、不重视。另外诊所一般设置科室较少,规模较小,是否开诊随意性较大,因此诊所监管难度较大。3.3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中,发现涉事法定代表人及医护人员对疫情期间本市采取的防控措施不了解,对医疗机构应该如何做好防控工作不清楚,对相关医疗管理规定也不够熟悉,这反映出当下医疗机构尤其是小型医疗机构如门诊、诊所等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存在明显的不足,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在执业过程中只注重利益收入,而忽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院感防控工作不够重视,为此类案件发生埋下隐患。
4建议
4.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存在的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传染病防控中各类医疗机构的具体职责还不详尽,监管者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有局限性。但是传染病防控密切关系人健康,如果医疗机构在防控工作中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危害人健康,因此应尽快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
规,细化各类医疗机构的具体职责,避免因医疗机构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各地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细化各类医疗机构的具体职责,便于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
4.2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强化机构职责
目前诊所存在监管数量多、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培训指导,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职责,明确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防控管理责任的第一人是医疗机构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二是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可采取远程监管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如预检分诊处视频监控、医疗废物动态监控、紫外线效果在线监测等方式,提升卫生健康监管规范性和效能;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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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加强宣传教育,梳理法律意识
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应急条例》等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固化各项
防控工作流程。在有疫情流行时,应当重点培训学习流行的传染性疾病,组织学习该病的特征、诊断及防治办法等,确保各级医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法律意识,让医务人员真正树立起法律意识、执业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Z].2006,2,26.
一起委托生产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
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案的分析与思考
许玉娥,何铁山,张淑娟
(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广东广州510080)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力保障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文对一起委托生产醇类消毒剂在检测含量合格前已上市销售的违法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并就该案件处蜀过程中的问题展开思考,同时结合消毒产品“放管服”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R18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21)02-0184-05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1.02.018
Analysis and Consideration on a Case of Entrusting Disinfection Product Which is not Qualified in Hygiene and Safety Evaluation Before Its First Marketing
XU Yu-e,HE Tie-shan,ZHANG Shu-juan
(Guangzhou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Guangdong Guangzhou510080)
[Abstract]During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the health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strength­ened the post-event supervision of disinfection products,and effectively guaranteed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isin­fectants on the market.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an illegal case of entrusting the production of alcohol disinfect­ants,which has been sold on the market before the test content is qualified,and ponders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ment in this case,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with reforms to 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 improve regulation,and upgrade services for disinfection products.
[收稿日期J2021-02-07
作者简介:许玉娥,女。公共卫生硕士,一级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为传染病防治与消毒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