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校教【201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 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 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 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
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业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 期2-3年,可连选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 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 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逑0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 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 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设 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 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 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撤销或变更学位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议申报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及申报和调整的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二)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做出授 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初审申请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则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五)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条全日制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 外各门课程的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2.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至2.00的;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4.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的;
5.退学、开除学籍者。
(三)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毕业时尚未被解除的。
第十一条成人学士学位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
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河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五门(含)以上的;
3.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读U70分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
4.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 者、买卖论文的;
6.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 根据本细则所列的有关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系、部)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 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定意 见;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 学士学位学生的
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
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授予学士学位。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授予学 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1.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各 环节,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
2.在学期间须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河北建 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二)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 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 定的实用价值;
3.论文体现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的能力和水平;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5.格式应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
2.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统一办理本学院申请人
资格审查的相关手续,并向研究生部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研究生部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的具体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学籍登记表;
3.学习成绩和学分;
4.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5.必修环节(科研(教学)实践活动、学科前沿报告与学术活动、工程(专业) 实践活动、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学分;
6.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8.学籍管理中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延期申请硕士学位
1.科研成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
3.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的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2.硕士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 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资格审查合格,学位申请人准备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 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和表格中 都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导师义义义”、“师兄义义义”等。)一式三份。
(二)研究生部负责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学术不端 检测重复率须小
于10%。
(三)研究生部安排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组织工作。论文评阅工作的基本要求 如下:
1.聘请三名校外同学科专业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 当技术职称,研究生部及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匿名评阅专家情况保密。
2.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生效。
3.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4.学位申请生效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 辩前进一步指导学生修改学位论文。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5.学位申请无效的,如果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阅结论有异议,学生可向所在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分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审议,并确认 是否再次进行匿名评阅,若确认需再次进行匿名评阅,由研究生部另聘两名专家 对论文匿名评审,两名专家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则本次学 位申请有效,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
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导师、 导师组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学位论文的改进计划, 并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且提交详细的修改说明, 经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重新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