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 学位授予细则
为做好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细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1.5;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1.5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学部)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重修、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学部)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学部)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学部)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将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的有关情况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学部)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对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作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三)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位有异议的,或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对撤销学位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对申诉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6月和12月办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