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相关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
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 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需要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倡晚婚。
第三章  转学与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原方案继续培养,方可申请转学或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五条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仍享受在校研究生同等的医疗待遇。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学校医保中心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 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保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准许复学。
第十八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创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创业一般以一年为限,必要时可申请延长,但累计停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医
疗费用自理,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