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3.10 3 证书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结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员)。
  第三条 考核员分为理论考试考核员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考核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考核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核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培训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担任理论考试考核员的条件:
  (一)熟悉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安全生产等知识;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担任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考核员除应当满足第五条要求外,还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3年内无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担任考核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申请表》(见附件1),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考核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考核员证书和胸卡。
  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获得考核员证书人员信息报评价中心,纳入全国考核员数据库。
  考核员师资由评价中心统一组织培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考核员证书和胸卡。
  第十条 考核员实行聘任制,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类别在取得考核员证书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证书和胸卡由评价中心统一印制(具体式样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区域代码、年份码和流水码3个部分共10位数字组成(见附件4),胸卡编号同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考核员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方可续聘。
  第十四条 经2名考核员共同签字认可的考试成绩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对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表现优异的考核员,评价中心将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考核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解聘,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考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少考试项目或者降低考试标准的;
  (二)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未及时制止的;
  (三)给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签注合格的;
  (四)不遵守考试回避制度的;
  (五)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
  (六)签注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发生负有主要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考核员在责任倒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取消考核员资格的人员信息报评价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初领驾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