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浙06行终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徐俊东 
【当事人-公司】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朱国发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朱国发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卫东朱国发 
【代理律所】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俊东 
【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市委办〔2007〕63号文件规定,诸暨市人事局(现为诸暨人社局)是发放安家津贴批准机关。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市委办〔2007〕63号文件规定,诸暨市人事局(现为诸暨人社局)是发放安家津贴批准机关。上诉人徐俊东向被上诉人诸暨人社局递交《关于发放安家费的正式申请书》,请求依照市委〔2007〕50号发放安家津贴,系请求诸暨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该局作出回复认为徐俊东系迁入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故不能享受安家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该诉讼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诸暨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徐俊东是否可以享受安家津贴,应当根据诸暨市的人才引进政策作出判断。从诸暨市委办、诸暨市××办所作解释,已经确定市委〔2010〕49号文件系对市委〔2007〕50号文件的完善和细化,但两个文件基本精神一致。从市委〔2007〕50号文件关于安家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的规定可知,文件所指“用人单位”为企业,至少不包含党政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否则就不是财政负担50%,而是财政负担100%,这一规定与市委〔2010〕49号文件规定完全吻合。市委办〔2007〕63号文件关于“安家津贴由政府发给的部分……”的规定,与市委〔2007〕50号文件一脉相承。诸暨市对2007年6月4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引进诸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七类人才均未发放安家津贴的情况,也说明诸暨市有关部门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一致而稳定的。该解释是对市委〔2007〕50号、市委〔2010〕49号两个文件的适用说明,而非对规则的再造。诸暨市委办、诸暨市××办作为诸暨市委、市政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对文件作出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且符合诸暨市人才政策制定、执行的实际情况。徐俊东不属于安家津贴享受对象,诸暨人社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符合诸暨市相关文件精神。诸暨人社局作出《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情形。故徐俊东关于撤销该回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徐俊东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俊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5:16: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4日,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与人才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7〕50号),其中规定:重点引进“两高一紧”七类人才,其中第五类为具有硕士学位或以上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人安家津贴,三年内发放,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同日,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诸暨市委办”)、诸暨市××办发布《关于  的实施细则》(市委办〔2007〕63号)其中规定,迁入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由政府发给的部分,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核实同意,由市财政局
划入个人专门账户。2010年11月4日,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优秀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0〕49号),其中规定,对迁入引进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发给安家津贴。签订三年服务期协议的第(1)、(2)、(3)类对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安家津贴;对迁入引进到企业工作并签订五年服务期协议的第(5)、(6)、(7)类对象,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安家津贴。上述第(6)类为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    原告徐俊东原籍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2008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之后,被引进到诸暨市××办(法制办)工作,编制在诸暨市行政政策法规中心,属于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2020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诸暨人社局递交《关于发放安家费的正式申请书》,请求依照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与人才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7〕50号)发放3万元安家津贴。2020年7月3日,被告诸暨人社局作出《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市委〔2007〕50号文件、市委办〔2007〕63号文件出台后,当时在对迁入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安家津贴具体实施过程中,只有迁入引进到企业工作才能享受津贴,迁入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不能享受。原告徐俊东不服该回复,遂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市委〔2007〕50号文件规定,原告徐俊东属于七类引进人才之一,但对于是否
享受安家津贴规定不明。该院于庭审后向诸暨市委办、市府办致问询函,要求对文件作出解释。2020年12月28日,诸暨市委办、诸暨市××办作出回复:1.市委〔2007〕50号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对于政策适用对象、兑现主体、兑现程序尚不十分明确,市委〔2010〕49号文件系对市委〔2007〕50号文件的完善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但两个文件基本精神一致。市委〔2010〕4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迁入引进到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的对象”给予安家津贴。2007年6月4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引进到诸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人才不享受安家津贴。2.市委〔2010〕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本意见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2010年11月4日之后申请安家津贴的,适用市委〔2010〕49号文件。3.截止目前,对2007年6月4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引进诸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七类人才,均未发放过安家津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2个。1.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市委办〔2007〕63号文件规定,迁入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由政府发给的部分,应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向诸暨市人事局申报,经核实同意,由诸暨市财政局划入个人专门账户,可见诸暨市人事局是发放安家津贴批准机关。由于机构改革,被告诸暨人社局承继
了诸暨市人事局职责,迁入引进人才要求发放安家津贴,应当向被告申请。原告徐俊东向被告递交《关于发放安家费的正式申请书》,请求依照市委〔2007〕50号发放安家津贴,系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作出回复,认为迁入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告不能享受安家津贴。原告不服回复,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告之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关于被告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是否应当撤销。2004年以来,浙江省、绍兴市制定一系列人才培养政策。我省人才工作重点是加快“两高一紧”人才的培养,涉及领域包括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优秀企业家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但财政补助、补贴均向引进企业工作的人才倾斜。部分县市对高级别人才及引进企业的人才给予安家津贴,引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人才则不能享受该待遇。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享受安家津贴,应当根据诸暨市的人才引进政策作出判断。从诸暨市委办、诸暨市××办所作解释,已经确定市委〔2010〕49号文件是对市委〔2007〕50号文件的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见市委〔2010〕49号文件不改变市委〔2007〕50号文件精神,不创设新的政策规范,两者基本精神一致。从市委〔2007〕50号文件关于安家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
担50%”的规定可知,文件所指“用人单位”为企业,至少不包含党政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否则就不是财政负担50%,而是财政负担100%,这一规定与诸暨市委〔2010〕49号文件规定完全吻合。市委办〔2007〕63号文件关于“安家津贴由政府发给的部分……”的规定,与市委〔2007〕50号文件一脉相承。诸暨市对2007年6月4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引进诸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七类人才均未发放安家津贴的情况,也说明诸暨市有关部门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一致而稳定的。因此,诸暨市委办、市府办作为诸暨市委、市政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对文件作出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且符合诸暨市人才政策制定、执行的实际情况。原告不属于安家津贴享受对象,被告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符合诸暨市相关文件精神。故原告关于撤销该回复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徐俊东提起本案诉讼,系因不服被告诸暨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被告诸暨人社局关于其非兑现安家津贴的履行主体、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申请期限或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未在回复中阐述,与回复的合法性以及回复是否应当撤销无关,该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诸暨人社局作出《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俊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俊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