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
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
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审查学位的过程中,遇到过许多复杂情况,需要妥善处理。为此,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或缓议:
1. 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
2.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计数)
3. 没有毕业体检表或毕业体检未达到健康标准的;
4. 未完成思想总结和毕业鉴定的;
5. 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6. 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二、关于暂不授学位
只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学位(又称缓授学位)的决定。决定必须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票数方为有效。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和结论(下同)
1. 关于暂不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
凡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暂不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因各种原因曾受纪律处分,处分未解除者,暂不授学位;
2)所学课程未达到培养基本要求的;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的毛病、问题,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或者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执行;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关于暂不授学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
凡遇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暂不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答辩委员会一次通过而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分委员会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并按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批准。
3)暂不授学位,修改论文最长期限为:博士论文两年;硕士论文一年。
三、关于不授学位
关于不授学位的决定,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1.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
2. 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 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标准的。
四、关于撤销学位
1. 审议范围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事实的。
2. 审议程序
1)由院系行政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交报告;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5)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