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 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 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 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 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 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
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 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的;
(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 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 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 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 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 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 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 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
(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 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 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 要求;
(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 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 位资格: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 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 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属学院 (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根据 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 汇总后,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 学院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决议。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其他
(一)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学历继续 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