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感情破裂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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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于感情破裂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诉讼离婚】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调解或者直接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 ( 1989 年 11 ⽉ 21 ⽇ )以下规定与修改后婚姻法或解释冲突的,以新法这准。
3类人禁止离婚1.⼀⽅患有法定禁⽌结婚疾病的,或⼀⽅有⽣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性⾏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患有精神病⽽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欺骗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活,⽆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活多年,但确未建⽴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和好可能的,互不履⾏夫妻义务的。
8.⼀⽅与他⼈通奸、⾮法同居,经教育仍⽆悔改表现,⽆过错⼀⽅起诉离婚,或者过错⽅起诉离婚,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起诉离婚,确⽆和好可能的。
9.⼀⽅重婚,对⽅提出离婚的。
10.⼀⽅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活的。
11.⼀⽅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下落不明满2年,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确⽆下落的。该条款与现⾏婚姻法相关规定类似。
13.受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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