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人部,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理环节流程和申请材料
  要按照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对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环节流程、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二、更新线上、线下服务指南
  1、对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服务指南逐一进行修改更新。对于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其他权力事项,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互联网地址:221.214.94.36:81/sxk);对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类事项,请登录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进
行修改(政务外网地址:172.20.16.68:8280)。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登录账号及密码同原来一致。
  2、使用其他业务系统办理的,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相应信息。
  3、对政务服务大厅摆放的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进行修改更新,重新打印摆放。
  三、有关要求
  本次取消证明事项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各区县局、市局各科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于3月28日前调整到位,并严格贯彻执行。
  各区县局收到文件后,请同时转送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完成调整后,于3月29日前将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电子版报市局政策法规室。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