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院字[2002]18号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其他人员回家,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安置同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及所在院(中心、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提倡研究生晚婚晚育。已婚女研究生生育,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因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本单位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中心、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省高教部门批
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凡经批准转学者,应先在本地区本系统解决,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但均需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及其所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
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中心、所)和导师同意,报省高教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有关部门证明可申请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离校休养。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和普通奖学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校医院复查意见,经院(中心、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准予复学者应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者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由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院(中心、所)同意,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研究生院批准,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培养计划者;
3、因身体有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本人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因其它特殊情况须退学者。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1、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4、超过学习年限,未办理延长答辩手续者。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由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因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
明书),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取消学籍:
1、擅自离校旷课达两周以上者;
2、患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经校医院诊断证明,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3、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出国(境)者;
5、道德品质差,不宜继续培养者;
6、其它情况应取消学籍者。
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均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退学或取消学籍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而退学或取消学籍的,不再办理就业手续,由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就业;因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而退学或被
取消学籍的,由原学校纳入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计划。
3、入学前是待业人员者,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4、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的离校期间,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享受公费医疗。
5、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考试(考查)合格或修满20学分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历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分别给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申诉。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安排。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一律回生源所在地。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
第二十七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四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列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院(中心、所)要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情况。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在教育部批准下达就业计划后,按规定的时间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申请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考博和做博士后等事项,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受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附则
第四十条 研究生所有学籍问题由研究生管理处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