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四)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学生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非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XX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理工科专业学生达到二级水平(含校内二级考试)、其他专业学生达到一级水平。
(六)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科专业N1.9,其他专业N2.0。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于毕业次年参加校内英语四级考试,获合格以上成绩的,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因计算机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第六条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结业生,或因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未能获得学士
学位的毕业生,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或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后,可按规定程序授予学位。
第七条因其他原因需要授予学士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培养方案,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通过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毕(结)业生,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其他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每年都安排专人负责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等工作。
第十五条校成人本科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XX省成人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情况属实的,应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本规范从2016级起执行,XXXX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