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2012年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2014年01月23日 22:44  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有话说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在开标现场,A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存在
串标的可能,应当不允许其参加投标。经过核实,事实确如A所称,但让代理机构拿不准的是,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的两家供应商究竟能不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律师。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本案所述情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言简意赅地表示:“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
3类人禁止离婚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却没有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情况做出回避规定。”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解释说。
  “其实,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非法律的禁区,只有这种关联关系影响到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才为法律所禁止。”一位受访律师告诉记者。
  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
往往被作为适用的参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据此,专家分析认为,夫妻关系并不属于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质内容。如果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那么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就存在很大的串标、围标风险。“希望今后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对这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一位受访者呼吁。
  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即便不存在控股关系,两家夫妻企业出现在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中,也让人忍不住担心串标问题。对此,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建议,可认真查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人员构成、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据李平介绍,有时,几家供应商的投标书除了名称、地址
、报价不同外,其他的几乎完全一致,一看便知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或者是相互“约定”而为,但即使如此,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存在串标行为。
  难以认定是否串标,但又要防止串标。为杜绝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串标,杨志坚认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类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作出限定。
一位受访律师表示,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特殊资质条件,可排除可能影响投标公平、公正的投标体,但是,必须注意把握好“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均反对极端地限制条件排除潜在竞争对象;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也不应当出现强制干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行为。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2012-03-16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
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