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特点与翻译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涉外项目也较往常活跃。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合同条款等,作为一名法律英语翻译人员,必须以法律英语特点的透彻理解为前提进行翻译,从而达到准确清晰地表达目的。根据多年的翻译工作经验,对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进行探讨。
关键词 法律英语;翻译
一、法律英语特点
1.语相特点(Language -phase characteristics
从语相上看法律文本的主要特点有字体、字号的设置具有层次性,段落一般使用顶格式的排列,以及尽量避免使用过多标点符号等。法律英语一般都采用顶格式的排列。这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一个传统,因为这样做可以节省纸张,又可以防止一些人做手机,再段、行空白处增加文字。传统的法律文本中句子中间是不允许使用标点的。
词汇、语义特点(Vocabularysemantics characteristics)。法律英语中的词汇一般都是比较
正式的书面语,中间甚至杂有很多古体词,而且为使表达准确,常常使用专业的法律用语,并且大量并列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以消除歧义。
2.古体词的使用(old English
法律语言表述需要特别确切,所以一般都尊重以前的权威,在用词上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惰性,因为一旦有些变化就有可能会出现多种误读,这就导致法律英语中保留了许多古英语和中古英语的痕迹:witness(证人),moot court(模拟法庭),bequeath(遗赠动产),deed(契据),deem(认定),doom(判决、定罪),oath(誓约,宣誓)。
1)语言的正式性(Language Formality)。法律语言一般使用的场合比较严肃,所以用词也一般比较正式,往往使用来源于古法语或古拉丁语的词,如containrepugnantperildischargedepartpurchasedelivercompletedrequest等都是法语或拉丁语源的词,给人以正式、庄重之感。
2)专业词汇(legal terms)。法律专业术语,即法律行话(legalese),指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具有特殊、准确法律意义的词语。法律专门术语是法律语言的主题,它们的使用使得法律语言显得更为准确和严谨,如纯专业术语:
easements地役权lie-nor留置权denationalization取消国籍或剥夺公民权利Stakeholderism利益相关论shifting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倒置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自由心证court control职权主义institutionalism体制论communitarian社会论。
3)模糊词语(Fuzzy words)。法律语言素以严谨、准确著称,尽量避免和消除容易引起歧义(confusion)的含混语言(ambiguous words),然而它却并不拒绝使用模糊语言(vague language)。事实上,法律人从不忌讳,且经常故意使用模糊语言来达到某些特定目的。表达上的模糊导致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因而会给法律文本适用者提供一定的理解和解释空间。一般说来,对于无法用具体语言确定的或故意想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discretion)余地的事项,立法者都可能会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
4)同义词和近义词连用(Synonyms and synonyms used in conjunction)。在法学著述中,法律语言常常借助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叠用来覆盖各种类似的意思,以免引起争议。这些词意义相近或者互相补充,放在一起使用以免有所遗漏,以致出了问题没有依据。
5)词汇禁忌(word taboo)。法律文件涉及严肃事项,禁止或限制使用带主观彩的形容词或副词及其他禁忌词汇,包括俗语,口头语等,如splendidwisedisgustinghappy
very等。
3.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
法律语言在句法上的特征主要有:长句、复杂句、条件句比例较高;句子多为陈述句语气;名词化的现象比较普遍。
1)长句、复杂句、条件句使用广泛(Long sentencescomplex sentencesconditional sentences are used widely)。法律语言中的句子一般都比较长,而且错综复杂。这在其他文体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也是与法律语言的功能相联系的,法律语言中的句子要完整地把每一种可能、每一点可能引发争议的地方表达清晰,因此句子难免就会不断加长,法律长句多以从句、副词短语、不定式短语等方式复合而成的。条件从句在法律语言中最常见:If any term of…such terms shall be void…
If a printed version of…the Author may sell and distribute…
2)法律语言的句子的语气和句式(Tone and sentence of Legal language sentences)。陈述句在法律语言中占有主导地位,往往都是比较完整的句子,很少有省略句。法律语言要
求准确,不能用带有疑问或者感情彩的句式来表现,也不能够表达不完整,给人以模棱两可的感觉:如法律文本中常用的情态动词“shall”“the Carrier shallnot be liable in any capacity whatsoever for any delay.”“notice shall appear in said future publication that this work…”defendant“shall”在法律文本中不是表将来时,而是表示应该、承诺,要求,法律英语中多用这种语气来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和普遍的语气,给人以权威的感觉。(3)名词化现象及后置修饰语(Nominalization and Post-modifiers)。法律英语的另一大特点是词语的名词化倾向,尤其是动词名词化。使用此种方法,除能有效地简化叙事的层次和结构,减少使用句子和从句的频率,使行文更直接、紧凑和简洁之外,更重要的是如在庭审中,律师能够略去一般陈述句中的动词的行为人,由此起到迷惑陪审员等的作用。如被告律师完全可能将The defendant injured the girl at 930 A.M.变成The girls injury happened at 9律师甚至还可以将girl都省略,将句子改成The injury happened at 9由于名词化可隐去行为人,由此可扩大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如killing by misadventure is not criminal(意外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所规定的对象便可扩大适用到任何在合法作为中已经尽了应有注意责任,但仍然因意外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
后置修饰语与前置的相比,具有容量大,数目多,可以多重嵌入等优势,特别适合在法律文
本中应用。
二、法律英语的翻译
1.理解是前提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以上的特点,因而理解在法律文书中显得格外重要。按照乔治 斯坦纳(乔治 期坦纳(1929-)是当代著名学者、文学评论家、散文家、哲学家、小说家、翻译理论家和教育家,精通英、法、德三种语言,在英美多所大学任教,讲授语言学和翻译理论。)的观点,理解也即翻译,语言的产生和理解的过程实际上是翻译过程。翻译是语言的基本因素,而翻译的基础是作为整体存在的语言。翻译理解,一词一句都得落实,对以精确为特点的法律来说更是如此。正如钱歌川先生(1903-1990,原名慕祖,笔名歌川、味橄等。湖南湘潭人。著名的散文家、翻译家。1920年赴日留学。1930年进上海中华书局做编辑。1931年参与主编《新中华》杂志。1936年人英国伦敦大学研究英美语言文学。1939年回国后任武汉、东吴等大学教授。曾与鲁迅、茅盾、田汉、郭沫若、郁达夫等文化名人交往,参与文化运动。1947年春,前往台北创办台湾大学文学院并任院长。1972年底,以70高龄退出讲台,移居美国纽约。)所说,首先要了解原文。法律翻译者必须在准确把握,理解法律原
文的基础上,方可对文本进行分析和解释。在理解与翻译法律文本时应遵循一下原则:
1)语义原则(Semantics Principle)。法律语言以精确著称,以因循守旧为特点。译者应当优先从原文所运用的的词语本身去寻文本的意蕴,严格按照字面进行理解和翻译,应当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一般成员所理解的词语的含义去理解原文,译者应追求一种共识,特别是法律人圈内之一种共识以及意义上的形式正当性,阻却非法律人的意识观念和思维模式,杜绝曲解发条中词义之现象。如一些非法律人缓刑理解成缓期执行,将partnership at will误认为自由合伙(应为‘不定期合伙关系’,与‘定期合伙关系’,即partnership for a term相对),将legal reports错当成法律报告(应为判例汇编)。
2)语法原则(grammatical principle)。该原则把语法视为原文本理解的基础。译者必须对文本的篇章、词语关联、句子结构以及标点符号等进行语法分析,从而了解原文的逻辑推理结构和作者的思路,对文本才能有精辟的理解。法律英语文本结构虽然复杂,但是几乎所有的词和句的关系界定都能通过语法分析得以了解。对原文的语法理解可分为三个步骤:
区分主句,为理解全局奠定一个主要的框架结构。
辨别从句,译者可根据相关的关系代词,从属连词或并列连词等逐一进行识别。
出其它语法关系,出修饰成分与被修饰语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源语言文本的文字,透过文字了解原文的意义和精神,最后再通过目的语的文字表达出原文本的旨意与精神。
2.要遵循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法律文本追求简洁,由此,法律分以标准也就可以简洁到两个字忠实。在译者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尽可能向原文牢笼,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忠实愚蠢的地步,即原文通顺便通顺,原文生涩便生涩,原文模糊便模糊,原文省略便省略,原文繁琐便繁琐。法律译者的目的永远不是也不能是取悦于读者。翻译过程中尽可能地追寻原文文本的真谛和意蕴。同时,在翻译内容上必须与法律的价值、精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合法性是法律翻译的的首要要求,译者完成的译文应当具有法律或准法律效力。
鉴于法律和翻译在人们生活中的特殊影响和作用,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做好法律翻译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法律翻译不仅涉及不同语言,也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多种法律文化甚至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条件的限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这就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机动地解决问题。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律翻译比普通翻译需要遵守更多的原则。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我们更强调法律翻译的。法律翻译其实是两种法律语言的转换过程,要做到目的语准确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无论在用词上还是句子结构上都必须做到准确严谨。法律英语的译者必须精通英语和法律知识,对法律文本能够有透彻的理解和阐释,在翻译时必须遵循法律英语的翻译准则,必须首先要了解法律文本的词汇特点,词汇、语意特点,句法特点。在这些前提工作准备充足后开始着手理解并翻译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