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证日期总结
1、合同(S/C)日期就是签订合同的日期;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日期是所有结汇单据中最早的单据,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一般不得迟于装运日期,同时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和汇票出票日期;
3、信用证(L/C)日期:①开证日期一般在合同日期之后,交货前一个月;
信用证有效期为晚于装运日后15天左右;
③信用证的交单期也不能超过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21
④信用证的修改期在交单议付日之前;
4、汇票(DRAFT)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不得早于提单、发票等单据日期。一般是实际议付日期。
5、海运提单(B/L)出具日期为发运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向银行提交提单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期以后的21天,但无论如何也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6、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日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并且出单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单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7、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WEIGHT LIST):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8、一般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一般在装运日前三天申办。
9、商品检验检疫(INSPECTION CERTIFICATE)weight的所有形式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报关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10、报关(CUSTOMS DECLARANCE):在报检之后,提单签发日期之前。
11、普惠制产地证书(G.S.P)日期:发票日期之后、提单日期之前。一般在装运日前五天申办。
12、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日期: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3、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日期: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早于信用证有效期。
14、船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 CERTIFICATE):等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5、装船通知(ADVICE OF SHIPMENT):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16、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早于提单日期。
17、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早于装运日期。
18、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早于汇票和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19、运费收据(FREIGHT RECEIPT): 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20、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应该早于或等于提单签发日期。
21、 电    抄(COPY OF TELEX):应该晚于与等于提单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