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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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5000号。
法定代表人:XiaotongZhu(朱晓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坚儿
特斯拉召回 2021人民陪审员    戴雪萍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夏贝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