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 号】赣人社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30日
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主要指各系列或者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本省相关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系列或者专业制定。市级标准由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标准由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者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或者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评委会分为设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初级职称采取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不设初级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分为社会化评委会和自主评审评委会。
  社会化评委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组建,面向社会开展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评委会由人才密集、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组建,面向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申请组建社会化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职称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有能力承担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组建自主评审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三)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配备职称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能力承担本单位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全省高级评委会以及省直用人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设区市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者专业评委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委会核准备案清单。各评委会按照清单标明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层级、系列或者专业的职称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组建评委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组建评委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评审标准以及评审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