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晋组通字〔200738号)
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晋组通字〔2007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优化和改善农村(社区)干部队伍的结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614)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众认可,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聘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里选拔、县(市、区)付薪酬、乡镇(街道)管理、服务基层
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选聘数量和人选条件等事宜。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划和部署,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研究确定等程序,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服务的职能,负责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农村基层和社区工作的实际需求,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至乡镇(街道),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村(社区),并负责对他们的日常管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须驻村(社区)工作,所在村(社区)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必须进行体检和任前公示。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38所1)要求的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受聘人员与服务村(社区)所在的乡镇(街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到村(社区)任职,享受工资及各种福利津贴。聘用合同文本统一采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本人及本人档案各一份。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免试用期)。三年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表现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待遇不变。合同期满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但经组织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非本人意愿,不得强制解除合同。
第九条 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任  职
第十条 受聘人员的任职,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居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居委会)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且所聘村(社区)没有合适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人选的,可由上级组织委任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受聘
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所在地。对受聘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津贴,按所服务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服务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规定参加所在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列入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具体参保手续由其管理部门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担任村(社区)干部满一年的,重新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担任村(社区)干部的工作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担任村(社区)干部满两年,经组织考核合格,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聘用期满后三年内在笔试总分中增加10分。
 
第五章 培养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必须接受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的任前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掌握党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方针政策、工作方法等。
第十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委要把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作为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的重要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有计划、大规模地对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成为政策法律观念强、市场经济意识强、服务众本领强的新型农村(社区)干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日常管理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联系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制度,关心支持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座谈会与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进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委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层层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对受聘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在众代表测评、村(社区)领导班子评议的基础上确定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高于15%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奖惩、晋升、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解聘、调整岗位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依据,存入本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把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联系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锻炼成长的良好环境,激发高校毕业生献身农村、服务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区做贡献。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政府人事、民政、农业、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