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与2014年版相比有一个重要变化,明确允许企业用应税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这一变化,回归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所得税本质,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解析这一变化,揭示新申报表中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方法和要求,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新申报表中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在新申报表中,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主要体现在表 A100000(以下称主表)、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和表A108000(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中。与所得计算金额相关的还有A108010(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和A108020(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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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表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在主表中反映。在主表中,首先要将所得通过第14行“减:所得”从利润总额中减掉,金额为表A108010第14列合计减第11列合计的余额,即从利润总额中减掉不含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的税前所得。然后判断主表第13-14 15-16-17行是否小于零,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零,再由纳税人选择是否用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当主表第13-14 15-16-17行<0(即当年境内亏损),且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如果纳税人选择用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的,主表第18行“加: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应填写当年境内亏损的绝对值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孰小值;如果纳税人选择不用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的,主表第18行应填写0。
    (二)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反映。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1列至第10列只反映本年度境内所得(可弥补亏损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况。若纳税人有所得且选择用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应在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此种情形下,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第11列先正常计算,即先按照
不考虑用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填报,此时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然后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所得盈利情况,在表外计算出用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第11列的相关行次。这样,用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并没有直观展现。
    (三)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均需在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中反映。当纳税人有所得且选择用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时,其合计金额填报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不能因为“抵减境内亏损”名称中只有“抵减”二字就理解为不包括用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用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合计金额,不得超出表A108000第5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申报表中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填报例析
    (一)基本资料
    某居民企业2012年至2016年纳税调整后境内所得分别为-50万、-30万、10万、15万、20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6万元,税前所得(无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为33万元,境内亏损(主表第13-14 15-16-17行)为17万元,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8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9万元。纳税人无所得减免项目,选择用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