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 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 (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 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 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1.错( 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错( 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4.错( 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 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育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流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 5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 5分〉 (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 5分〉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分)
四、论述题。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内容见《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4分〉、第四十条之规定(4分)。
2.教育法第四十一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在教学工作中应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
( 2)教师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分亲疏(2分) ;
(3)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 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2分) 
(4)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评价(2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答案略〉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
1、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
4、教育评估是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综合或单项考核或评价。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
6、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7、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或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8、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
9、《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10、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任职业,终于解聘。
1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历。
二、改错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教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及高等教育的投入、条件和权利保障做出了规定。(教育法)
3、国家调控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司法行为实现的。(行政)
4、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其内部也不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存在)
5、政府部门与学校采取委托培养人才的方式来完成某项人才培养计划,所构成的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
6、教育法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
7、泄露国家招生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属于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违法招收学员的行为。(泄露国家机密)
8、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低)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答:四个层次、六个部门的体系。四个层次是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教育行政规章。
六个部门是:应用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师、教育经费。
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功能
答:①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②保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③保护教育机构的自治;④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⑤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3、我国教育法的基本程序。
答 ①法律议案的体促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4、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答:申诉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①申诉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②被申诉人: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③申诉范围:下列集中情况下,教师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④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性别、职务、住址等;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⑤受理申诉的机关:《教师法》规定,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任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⑥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及移送管辖。⑦教师申诉的处理:有关部门接到申诉案件后,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收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
申诉特点: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定性);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申诉制度;
四、论述题
论述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用制度
答: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方面,是提
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建立“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合格人才的选拔机制。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③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④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197页,概念,取得条件,认定,禁止取得和丧失。
教师资格的认定:不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资格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另外,《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哦
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能申请获得。
职务制度:《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