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 号】沪学位办[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4〕8号)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加大研究生教育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的意义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担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使命。在我国研究生教育正在转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发展新阶段,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高等学校要自觉树立教育质量观念,加强质量常态监
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编制与发布质量报告是研究生培养单位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回应社会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关切、践行信息公开社会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自我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质量报告的编制要求
  质量报告是对本单位上一学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全面总结,应明确表述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理念与目标,反映招生、培养过程、学位授予、研究生毕业及就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化等情况,突出年度重大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成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等内容。
  质量报告应充分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用客观数据和具体事例反映学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状况,并据此作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质量报告在撰写格式上不作严格的统一要求,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质量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1,支撑数据及数据说明见附件2)。
  三、质量报告的发布形式
  质量报告按学年度编制与发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质量报告纸质文本一式2份(相应支撑数据作为附件)及电子文档,行文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同时自行在各单位网站首页或信息公开专栏对社会公布。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集中对社会公布。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发布机制。以质量报告的发布为契机,逐步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逐步提升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内容要求
  2.《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支撑数据及数据说明(试行)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内容要求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概况
  二、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情况
  1.博士、硕士学位点分布及结构
  2.重点建设的学科情况
  3.学科评估水平
  4.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分布及结构
  三、研究生招生及规模情况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1.研究生招生及生源情况
  2.研究生规模及结构
  四、研究生培养过程
  1.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与条件
  2.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3.研究生课程建设情况
  4.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及成效
  5.导师队伍规模及结构情况(含杰出人才队伍情况)
  6.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本情况
  7.研究生培养特及改革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