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1.研究生应当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3.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4.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6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7.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本)实验室或导师。
第六条  天津大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侵占、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4.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5.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6.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7.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8.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9.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10.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天津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11.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12.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13.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4.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5.在论文致谢中表达对本论文工作无直接关系人员的感谢。
16.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7.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出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减低岗位登记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应当对该学院(学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学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对其他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1.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按《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给予下列处理:
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已获得学位人员,校学位办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在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后,即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通知学术失范行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
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九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失范人员本人后,失范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记入失范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记入其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大校研〔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