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
摘要: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是人伦之本,也是家庭的基础,古话说宋袭唐律,《宋刑统》的户婚卷几乎照搬了《唐律疏议》的户婚卷,但是因为封建经济高速发展,宋代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顺应时代的特征,这些特点有些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有些却是封建理学的糟粕,简单整理出两者的异同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关健词:唐代;宋代;婚姻家庭法律
第一章唐宋婚姻成立的条件比较
无论在哪个朝代对于婚姻的成立与否都有他自己的规定,若没有规定那么什么人都可以结婚岂不是乱人伦,就是从现代生物学上讲这也是有碍于人类进化的。本章主要讨论唐宋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在了解唐宋婚姻法规的基础上分析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自古以来婚姻的成立就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在不同的朝代传承下来也伴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又有所变化。宋代的婚姻成立条件既继承了唐代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在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
1.一夫一妻制
《唐律》严格维护自西周以来礼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严禁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①。宋代继承了唐代也有一样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②“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2.六礼制度
唐宋都对定婚之前的六礼做了规定,传统的六礼起始于周代,“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故称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这奔。“聘则为妻,奔则为妾。”③后来,六礼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写入唐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宋代为整饬礼仪,多次编修礼书。规定皇室、品官的婚仪都是以六礼为本:等级超高,仪式越繁琐;至于士庶人的婚礼,则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
3婚书
3类人禁止离婚
《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款对报婚书作了解释:“许嫁女己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④随着婚书的制定,男女双方家庭就开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媒人
媒人即婚姻介绍人,在《唐律疏议》“为婚妄冒”规定:“为婚之法,必行媒。”因此从唐代起,嫁娶有媒的规定被升华为法律规范。《宋刑统》同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在婚姻诉讼中,有无媒人也是判决婚姻成立与否的一个依据。
(二) 宋代对唐代在婚姻成立条件上的发展
1.宋代对主婚人做出了特殊规定
宋代的主婚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主持婚姻的人。宋律明文规定,主婚人不但有主婚权和干涉卑幼婚姻的权利,而且一旦发生嫁娶违律行为,主婚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宋代区分了官媒与民媒
宋代出现了新的媒人,就是官媒。官媒是区别于民间媒妁的一种媒人,因注籍于官而得名。
二、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①钱大:《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
②[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2页。
③《礼记·内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一)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不论唐代还是宋代都严格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
1.同姓不婚
唐代首次将同姓不婚引入律中,并使之规范化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①《宋刑统》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亲之妻……徒三年。”②
2.亲属不婚
《唐律》关于亲属不婚分为五服内亲不婚和外姻有服之尊卑不得通婚。同母异父的姊妹、妻前夫之女和曾为袒免之亲都不得娶。《宋刑统》关于亲属不婚也是相同规定。
3.良贱不婚
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按照人们不同的能力把人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
良人;第二类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贱民。良贱不得随意通婚。(二)宋代对唐代在婚姻禁止条件上的发展
1.宋代反对民族通婚
宋代婚姻制度最为明显的特,莫过于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唐太宗贞观二年六月的敕令称“诸蕃使人娶得汉妇女妾者,并不得将还蕃。”③这里可以看出唐代对民族通婚的态度不是完全禁止和反对,其态度仅仅是禁止其它民族在通婚后将汉族女子带回少数民族。宋代对此则截然不同,以宋太宗至道元年八月的诏令为例,“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婚)娶。”这个诏令不仅施行于西北,也适用于东南沿海。唐、宋两朝对待族际通婚的政策正好相反:唐朝允许,宋朝禁止。
2.宋代废除了异辈婚
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在封建家庭作为家庭内部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如南宋“阖门百口,男妇以班各供其职,闺门之内严若朝廷。”④辈分不可混淆这个伦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宋刑统》,严厉禁止异辈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
第二章婚姻成立后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比较
一、婚姻成立后的财产权比较
(一)宋代在财产权上对唐代的继承
《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引唐开元年间《户令》云:“……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⑤
(二)宋代在财产权上对唐代的发展
1.别宅妇及其子女不被法律认可没有继承权
别宅妇其实跟现代意义上的差不多,地位同于古时妾。唐玄宗开元三年之前别宅妇现象在社会上十分普遍。《宋刑统》卷12引唐天宝六年敕文曰: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其百官、百姓身亡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法律规定这些别宅妇及子女不能享受财产的分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新增户绝的遗产处理条文
①钱大:《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②[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8页。
③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的种种特》,《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83页。
④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的种种特》,《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85页。
宋代在女子财产权利继承上比唐代增加了一部分,《宋刑统》“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资财,并令近亲转移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归女。”①在宋朝,户绝的家庭女儿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对女儿的身份有所要求。
第三章唐宋婚姻法定解除条件的比较
一、宋代继承了唐代法定解除婚姻的条件
(一)七出
唐宋关于七出的定义在《唐律》和《宋刑统》中是一样的,即:无子去、淫佚去、不事舅姑去、口舌去、盗窃去、妒忌去、恶疾去。
(二)义绝
陈顾远说:“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②可见,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的方式,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干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严重破坏了姻亲、伦理关系。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如果夫妻交恶,自然就失去了维持婚姻的意义,所以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制度旨在维护家族内部伦常和防范亲属相犯。《唐律》与《宋刑统》在义绝上面的规定大体是相似的。
二、宋代对唐代法定解除婚姻条件的发展
除了上述的法定原因,与前代相比,宋代妇女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离婚。(一)宋扩大了义绝的范围
第一,宋令增加家长或者丈夫逼妇为娼者也构成义绝的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立,并离之。”③第二,对义绝婚姻未断离的当事人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认定。
(二)宋新增了离婚的其它原因
1.丈夫外出多年不归
南宋时把丈夫外出不归的时间定为三年:“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④2.丈夫犯罪移乡编管
宋代普通人若是犯罪判刺面、杖脊、配役统称为刺面,如果不刺面选择刺面被流放则称为编管。南宋法律规定如果丈夫被移乡编管那么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法律是允许妻子改嫁的。
3.丈夫卖妻为奴、雇妻与人
针对社会上男子卖妻为奴的现象,《宋刑统》明文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何宜更合此条。”⑤针对男子雇妻与人的现实,妻子也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第四章唐宋婚姻家庭法律的特点
一、礼与律相结合
宋代与唐代婚姻家庭法规都有以下特点:许多婚姻律条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宋刑统》编者在解释婚姻律条时,常以儒家理论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斋,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⑥二、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
①[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页。
②陈顾远、王书奴:《中国婚姻史·中国娼妓史》,《民国丛书》第三编,上海书店影印1987年版,第153页。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引户令。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己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53页。
⑤[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16页。
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①
三、强化父权和夫权
在古代,婚姻主要是为了维护父权、夫权等封建伦理纲常,婚姻法也是以此为宗旨的,它肯定、强调的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法律实行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和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文献:
1、钱大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宋]窦仪:《宋刑统》,吴翊如点较,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年版。
3、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
4、张邦炜:《宋代婚姻制度的种种特》,《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3期。
5、(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中国基本古籍库网。
6、《名公书判清明集》,大化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