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赵某诉王甲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5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被告(上诉人):王甲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甲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女,现已2岁半。双
方婚后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以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19年4月赵某发现王甲出轨,与婚外异性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诉讼前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王甲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就子女抚育的相关问题双方差异较大。因二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另要求王甲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案件焦点】
非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双方婚生之女年龄尚小,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活习惯,故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但被告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本院确定双方离婚后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同居。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质疑原告提交录像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因原告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自家门口人员进出情况予以拍摄,该方式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证据形式及来源均合法,故对3类人禁止离婚
录像资料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查明事实,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且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为5万元。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王甲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王乙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甲于2020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王乙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应否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王甲与赵某均坚持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赵某与王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婚生女王乙的抚养问题。本案中,赵某与王甲的婚生女王乙自出生至今,母亲赵某未离开其左右,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和生活习惯,另因王乙为低龄女童,由母亲赵某直接抚养更为适宜。一审法院认定王乙由赵某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赵某提供的视频录像、双方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王甲婚内出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王甲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
金5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王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及获得何种类型赔偿的典型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
害,为使无过错方的权利得到救济,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释义及其适用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法定期限内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在第四十六条中加入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五项条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通奸、、嫖娼、赌博、等其他过错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即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失、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作为权利被侵犯的主体,无过错方自然有权就其受到损害的权利主张损害赔偿。但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所以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因而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由过错方向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