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义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离婚法律知识手册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 生育。
  2、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3类人禁止离婚
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
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4、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