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
传感器  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
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gassy
3.5
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 
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
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
烟雾传感器  smok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
设备开停传感器  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连续监测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
风筒传感器  air pip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
风门开关传感器  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
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
馈电传感器  feed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
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控制器)  Actuator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
声光报警器  acousto optic alarm
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
断电控制器  switching off controller
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
分站  substation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
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
主机  host
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
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
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
瓦斯矿井  gassy colliery
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
风向传感器  transducer of the direction of wind
连续监测风向的装置。
3.21
粉尘传感器  transducer of dust
连续监测煤尘和矿尘的装置
3.22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的携带式仪器,包括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携带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
3.23
线缆  signal cable
用于传输监控等信号的电缆或光缆
3.24
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包括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5
光学甲烷检测仪  optical methane detector
采用光学原理检测甲烷浓度的便携式仪器。
3.26
甲烷断电仪  methane breaker
井下甲烷浓度超限时,能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电源的装置。
4  一般要求
4.1  矿井应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24h连续运行。
4.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突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宜采用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
4.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  煤矿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编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
4.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有机融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上一级管理部门联网。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4.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斯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可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
4.10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5  设计和安装
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
5.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和中心站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雷措施。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
a) 断电范围内;
b)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