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9.23
【字 号】津人社规字〔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2014年10月至12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5%。
  (二)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5%。
  (三)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8.31%。
  (四)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7.12%。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自2016年1月起补计利息差额。2016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计利息差额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予以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自2014年10月起补计利息差额。2014年10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待完成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收支清算工作后,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三、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采取月积数法计息。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相应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