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赣11行终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铭王鹿余细花 
【审理法官】刘铭王鹿余细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洪岳武 
【当事人-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纪辉洋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夏时雨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易会来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纪辉洋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夏时雨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易会来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纪辉洋夏时雨周小明叶盛波易会来 
【代理律所】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江西建工承建了信江·林溪府项目工程,胡国仁从他人处承包了信江·林溪府项目的部分工程,并雇用了周秀云。上诉人广丰区人社局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以及被上诉人与胡国仁之间的关系未做调查,即作出由被上诉人对周秀云之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上诉人广丰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由上诉人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13:53 
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岳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
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11行终1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迎宾大道社会保障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2014775229K。
     法定代表人严如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辉洋,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时雨,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岳武。
     委托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会来,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丰区人社局")、洪岳武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德兴市人民法院(2020)赣118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江西建工承建了位于上饶市广丰区的信江·林溪府项目工程。2019年2月10日,胡国仁与他人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合同》,承包了信江·林溪府项目工程中的部分泥水工程。胡国仁后又聘用了周秀云在其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工作。2019年12月3日6时48分许,在广丰区迎宾大道“中梁国宾一号小区"路口路段,叶晨驾驶的赣E×××某某号
小型轿车与周秀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秀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6日,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6112212019000029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秀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月7日,第三人洪岳武(周秀云之夫)向广丰区人社局提交《工伤(亡)认定申请表》,认为周秀云在江西建工承建的信江·林溪府项目工地上做“小工",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因此江西建工应承担周秀云工亡的用工主体责任。同年1月16日,广丰区人社局将《工伤(亡)认定申请表》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给江西建工,由信江·林溪府项目部工作人员潘超超代收。2020年3月1日,江西建工向广丰区人社局提交答辩状,认为周秀云并不是江西建工职工,其死亡与江西建工没有关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同年4月8日,广丰区人社局作出广人社伤认字(2020)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工亡认定书"),认定周秀云系工伤死亡,同意认定为工亡。同年4月14日,广丰区人社局将涉案工亡认定书送达给江西建工,再次由潘超超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