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 号】渝人社发〔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重庆市地区标准(以下称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地区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地区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应分别组建;无条件分别组建的,可合并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我市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行业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临时无法满足评审需要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从相应相关职称系列或专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组建单位推荐一批、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组成,组
建单位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人数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3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实绩贡献突出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面向社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单位评审专家。面向非公有制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多数评审专家应来自非公有制单位。鼓励、支持本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吸纳外地评审专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积极吸纳外单位专家。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