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 号】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化建设,提高人社信息化质量和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息化项目”是指按照人力社保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和应用。
  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以项目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的设备采购、应用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建设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局信息化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决策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审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综合计划信息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信息化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协调信息化年度建设预算;
  (四)组织编制立项文件并开展立项工作;
  (五)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六)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是分管业务信息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业务需求,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负责协调临时性项目专项经费;
  (三)参与项目招标;
  (四)跟踪推动项目建设,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实现业务需求进行指导和确认;
  (五)参与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工程验收;
  (六)承担项目成果试运行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信息化项目立项文件编制及项目招标;
  (二)参与组织制订并审核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三)组织承建单位进行项目开发、测试、试运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推广应用;
  (四)参与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五)参与项目及工程验收。
  第九条 项目投资超过20万元的项目,应当由监理单位参与项目建设,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可以聘请咨询单位对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立项。
  各业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报送下一年度立项需求。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局立项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针对重大业务政策的出台和调整,各业务部门提出的临时立项,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资金保障,完成立项审批。
  业务部门提出立项需求应包括需求设计方案及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天津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立项需求,会同信息中心进行论证,组织业务部门拟定开发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审定的立项计划,履行立项程序,协调资金预算。
 
第四章开发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建设,合同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法核并提供法律意见,重大项目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并形成初步成果,承建单位提交项目试运行方案后,信息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启动试运行工作。信息中心应及时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组织承建单位编制项目试运行报告,经业务部门确认,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结束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项验收,承建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合同约定提交的各类文档、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资产清单、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超过2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取专家组验收的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承建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情况、文档准备情况,业务部门汇报用户使用情况,专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
据项目验收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项目验收通过后,信息中心及时督促承建单位交付使用。
  对于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内部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综合计划信息处、信息中心、业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承建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可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验收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项目,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