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广州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消息∙【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7.11.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4日
  (联系人:金冬明,:22083741)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适应广州经济及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培训质量等管理,构建完善的市、区、校三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环节的相关主体。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广州区域内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在职教师。包括公办与民办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与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机构,科研机构,电教机构,少年宫,教师培训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以下统一简
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再注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编排学号、统一学时管理,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平台 v”(以下简称“教师继教网”)上实名注册登记,保证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继续教育学籍档案与学时银行档案。与此同时,教师个人必须在“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www .v/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人社系统”)上建立实名账户,以便顺利进行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第五条  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登记
  第六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两类。
  公需科目以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所列课程为准。
  专业科目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必修”内容要求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专业科目要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与需求,建立分级分层分类分科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对教师专业学习的引导、支持、优化、提升,按需施训。
  第七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4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我市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接受远程培训,参与网络研修、校本培训等;
  (二)参加市、区、校各级教育机构组织的教研活动;
  (三)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四)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进行与中小学教学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六)担任培训课程培训者、网络研修工作坊或工作室主持、网络研修助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