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
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2.《年检表》(详见附件1);
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
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163.
四、年检备查材料
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
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
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
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年检方法与步骤
年检工作分阶段实施,具体包括:自查自评、集中年检、结果公示。其中,集中年检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2019年4月7日前)。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问题整改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于47日前上报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年检。
(二)集中年检 (2019年4月8日20xx年5月15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并进行积分等级
考评认定。
(三)结果公示(2019年5月16日5月31日)。教育局分别对所属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含等级),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均向社会公布。
六、年检结果评定与运用
(一)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其中合格单位按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积分等级考评标准,考评结果满分为100分。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考评得分95分以上为A级;得分80-94分为B级;得分70-79分为C级;得分60-69分为D级。考评结果为初始积分,有效期为一年,全年动态监管,发生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扣分处理,积分扣除至下一等级的动态降低等级,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评等级资格,撤销其办学资格,并予以公告。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将予以警告并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