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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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1.2 职业定义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事计算机软件编制和设计工作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程序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程序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三级)、程序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 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程序员不少于
200标准学时;高级程序员不少于250标准学时;程序设计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程序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程序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置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计算机网络环境和软件环境的实验室。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程序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程序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程序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职业程序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程序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