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0.03.10
【字 号】长教通[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教通[2010]18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教育局
  2010年3月10日
  附件: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
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 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
  2、规范教学时间。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
  3、规范考试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队,严禁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严禁对高考、中考成绩进行炒作。
  4、执行招生计划。中小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制
定,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跨区域招生。
  5、规范招生方式。小学分学区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一律不准与“入园”、“入学前班”挂钩。初中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四县(市)分学区划片招生,城区按照“指标到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不得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高中新生录取必须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任何学校不准组织或与民办机构联合组织文化考试或变相的文化考试。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 “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等第”、“限钱数”。严禁初中学生不参加学业考试进入各类学校学习;严禁以减免学杂费、提供奖学金、组织学生旅游、夏令营、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变相利用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严禁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隐瞒招生信息,限制、诱导、许诺、强迫、更改学生填报志愿。长沙程序员培训机构
  6、规范招生宣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学校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其他学校和夸大事实宣传本校。严禁提前启动招生宣传,提前发放录取通知和收取预录金等行为。
  7、严禁违规补课。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补课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不得假借民办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变相收费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收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收取“中介费”、“信息费”、“组织费”。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现任教学班级学生家长的宴请及馈赠。
  9、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县两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
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10、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机构办班补课。
  11、整顿、规范学科培训与竞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研机构、教育学会以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校等不得擅自举办或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或培训成绩与“小升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