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新岭、张希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23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慧莲宋洁张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耿新岭;张希英 
【当事人】耿新岭张希英 
【当事人-个人】耿新岭张希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耿新岭 
【被告】张希英 
【本院观点】对结婚证复印件予以确认。涉案借条系耿新岭向张希英出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张希英称“2020年11月25日其丈夫王晓辉向案外人王安杰转账31500元用于办理贷款,其中30000元是办贷款的手续费,1500元是材料费。耿新岭是王安杰介绍的。王安杰说王晓辉的贷款暂时办不下来,
我的钱先让耿新岭借用10天。2020年12月25日王安杰和耿新岭去了我家谈借用我这30000元的事,没有约定利息。2020年12月25日王安杰把王晓辉转给他的31500元中的30000元通过转给了我,耿新岭给我打了借条,我转给耿新岭27000元,当时手里正好有3500元现金,我就给了耿新岭3000元现金,就省得去银行存钱了。我多次向耿新岭催要,耿新岭说没有钱。2021年1月20日耿新岭转给我2000元。2020年阴历年底王安杰把31500元中剩下的1500元转给了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借条系耿新岭向张希英出具。涉案款项虽系王安杰向张希英转账30000元后,再由张希英向耿新岭支付,但此前张希英丈夫曾向王安杰转账31500元。故涉案款项应系王安杰偿还张希英(王晓辉)后再由张希英出借给耿新岭,张希英与耿新岭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耿新岭应向张希英返还。且耿新岭已于2021年1月20日偿还2000元。至于耿新岭收到本案款项后是否向王安杰支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耿新岭可另行主张。关于借款金额问题。张希英主张涉案30000元已全部交付,其中27000元系转账、3000元系现金交付,对此耿新岭在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中均未反驳。且耿新岭亦认可涉案借条系在张希英家中出具,系款项交付当时书写,耿新岭抗辩其实际收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耿新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耿新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0: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5日,耿新岭向张希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到张希英现金叁万圆整(30000元整),期限拾天。借款人:耿新岭。2021年1月20日耿新岭通过转账偿还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28000元至今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希英已按约定向耿新岭支付了借款,耿新岭应按约定向张希英还款,因此,张希英要求耿新岭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耿新岭辩称该借款合同存在行为未提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耿新岭称该款项被案外人王安杰接收使用,系耿新岭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耿新岭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
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耿新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希英借款本金28000元;二、驳回张希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希英负担19元,耿新岭负担25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耿新岭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张希英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希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张希英与王安杰串通一气,骗取耿新岭签字,张希英最终将钱转给了王安杰,只是通过耿新岭的手机接收一下,然后立马转走,制造了一个转账记录,为向法院起诉做准备,但事实上耿新岭没有收到该笔借款。张希英与王安杰涉嫌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二、转账记录没有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借款30000元,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张希英的身份职业以及其与王安杰的关系,而且,耿新岭根本不认识张希英。本案事实是:案外人王安杰谎称其可以办理300000元贷款,与耿新岭签订了助业贷款服务合同,并让耿新岭缴纳30000元劳务费,耿新岭认为有风险,就以没有钱为由没有缴纳,之后王安杰便介绍张希英与耿新岭认识,说可以借钱给耿新岭,并用耿新岭的手机接收转账后,立马将钱转走,耿新
岭当时认为自己没有花钱,也没有损失,便按照王安杰的要求书写了借条。之后,耿新岭才发现王安杰帮其办理贷款全是虚假的,只是为了骗其30000元的劳务费,之后王安杰和张希英纠集社会青年多次去耿新岭家里催账,耿新岭都报警了,催要无果后就向法院起诉了。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张希英提交王晓辉与张希英结婚证复印件、聊天记录视频及打印件3页,证明事情的经过。上诉人耿新岭质证称,对结婚证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王晓辉与王安杰聊天及转账记录有异议,首先无法认定昵称“珍爱”就是王晓辉,该昵称也像是男士用的名字;另该聊天内容时间是2020年11月25日,距离张希英与耿新岭的转账时间2020年12月25日时间较长,转账数额与2020年11月25日转款30000元不符,因此该聊天内容和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对2020年12月25日张希英与耿新岭、王安杰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张希英的转账记录,可以印证事发当天,王安杰将钱转给张希英,张希英又转给耿新岭,耿新岭又转给王安杰,伪造了一个转账记录,为起诉做准备。对张希英与王安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聊天记录与2020年12月25日间隔时间较长,而且聊天内容与本案与关联性,并不能证明2020年12月25日的转账与该聊天内容有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结婚证复印件予以确认。关于记录,张希英、王晓辉提交了其手机进行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耿新岭、张希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民终23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新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新岭因与被上诉人张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耿新岭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驳回张希英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希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张希英与王安杰串通一气,骗取耿新岭签字,张希英最终将钱转给了王安杰,只是通过耿新岭的手机接收一下,然后立马转走,制造了一个转账记录,为向法院起诉做准备,但事实上耿新岭没有收到该笔借款。张希英与王安杰涉嫌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二、转账记录没有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借款30000元,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张希英的身份职业以及其与王安杰的关系,而且,耿新岭根本不认识张希英。本案事实是:案外人王安杰谎称其可以办理300000元贷款,与耿新岭签订了助业贷款服务合同,并让耿新岭缴纳30000元劳务费,耿新岭认为有风险,就以没有钱为由没有缴纳,之后王安杰便介绍张希英与耿新岭认识,说可以借钱给耿新岭,并用耿新岭的手机接收转账后,立马将钱转走,耿新岭当时认为自己没有花钱,也没有损失,便按照王安杰的要求书写了借条。之后,耿新岭才发现王安杰帮其办理贷款全是虚假的,只是为了骗其30000元的劳务费,之后王安杰和张希英纠集社会青年多次去耿新岭家里催账,耿新岭都报警了,催要无果后就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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