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徐成惠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3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涛朱云云王巧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洁;徐成惠;张永兰;王磊 
【当事人】王洁徐成惠张永兰王磊 
【当事人-个人】王洁徐成惠张永兰王磊 
【代理律师/律所】殷文海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文海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文海 
【代理律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洁 
3000元手机推荐2021【被告】徐成惠;张永兰;王磊 
【本院观点】关于王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物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23 
王洁、徐成惠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33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系王洁丈夫),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海,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兰。
     原审被告:王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洁因与被上诉人徐成惠及原审被告张永兰、王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洁上诉请求:撤销(2021)苏111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洁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费由徐成惠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王洁与徐成惠发生拉扯证据不足,也与事实不符。事件过程中,王洁上前制止陈金玉拍摄并抢夺手机,按照正常逻辑应当是王洁与陈金玉发生肢体冲突,而不是与徐成惠发生肢体冲突。陈金玉与徐成惠串通,否则事发多日后两人的陈述不会出奇地一致;2、唐吉的证言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但唐吉一审未到庭接受询问;3、一审法院认定徐成惠存在误工费错误,徐成惠已经93岁且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成惠辩称,1、对一审判决认定徐成惠承担30%责任有异议,徐成惠是90多岁老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虽然鉴定没有构成伤残,但是到现在生活都不能自理,本案中徐成惠不应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的标准明显过低。3、王洁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张永兰述称,其没有碰到徐成惠,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都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王磊述称,王洁是与陈金玉发生拉扯,徐成惠故意慢慢坐地、躺地,就像电影中的慢镜头,完全是碰瓷,恶意住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诉称     徐成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洁、张永兰、王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670元(含医疗费3495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10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8元、交通费1500元、手机维修费3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成惠与张永兰、王磊系同村村民,张永兰为王磊母
亲,王洁为王磊儿子的女友。徐成惠与张永兰、王磊两家因丹徒区高桥镇四方桥村王家庄五支桥向北约100米处土地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2020年10月9日下午16时许,村调解主任唐吉在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完毕后,王磊坚称徐成惠种植有红薯苗的土地为其所有,并开始用锄头锄和手拔红薯苗,徐成惠与张永兰、王洁两方发生争吵,徐成惠女儿陈金玉见状用手机对录制现场视频,王洁上前争抢陈金玉的手机,致手机掉落在地面。此后,徐成惠、王洁发生拉扯,造成徐成惠及上前劝阻王洁的张永兰分别倒地。事发后,徐成惠先后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丹徒区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诊断为:多发性骨盆骨折,左侧第六前肋骨折,L1腰椎骨折,左上肺大泡,心房颤动。经鉴定,徐成惠因外伤致多发性骨盆骨折,左侧第6前肋骨折等,其损伤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建议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天。
     事发当日陈金玉报警。2021年2月3日,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认定徐成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永兰的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
     对于徐成惠受伤的经过,在场当事人分别在公安机关作出如下陈述:
     1、徐成惠:王磊拔我种植的红薯苗,唐吉上前阻止,我女儿陈金玉用手机拍摄王磊。
王洁、张永兰也和我发生争吵,王洁将陈金玉的手机抢过去,并抓住我的衣领,用脚将我扫倒在地,还一脚踢在我左侧锁骨上,我就晕了过去;张永兰没有打我,也没有与我拉扯。
     2、张永兰:徐成惠说争议的田地是她家的,王磊气不过,用手拔徐成惠种的红薯苗,陈金玉用手机拍王磊,同时也拍我和王洁,王洁与陈金玉发生争吵,徐成惠见状也跟着骂王洁,王洁对着徐成惠说“你再骂,你再骂啊”,我就用手拉住王洁的手臂,劝她不要吵,王洁就用手拍了陈金玉的手机,然后,王洁与陈金玉互相用手推搡对方,我就拉住王洁的手臂,陈金玉以为我要帮王洁,反过来用手推我,我被推倒在土坑道内。徐成惠看我摔倒后,自己就躺在了地上。
     3、陈金玉:王磊说争议的田地是他家的,不接受调解,然后开始用锄头锄和手拔我家地里的红薯苗,唐吉上前阻止,没有阻止的了,然后我母亲就和王洁发生争吵了,争吵中张永兰用手拉着王洁的一只手,我见状用手机拍照摄像,王洁看到我在拍摄她们,上前用手一把将我手机抢了摔在地上,接着她用手一把抓住我母亲的衣服将其推倒在了水泥地上,并一脚踢在我母亲左侧锁骨处。后来,我就报警了。
     4、王磊:徐成惠说有一部分田地是她家的,我气不过,便拔了她种的几棵红薯苗,陈
金玉用手机对着我、王洁及我母亲张永兰拍摄,王洁去阻止她,双方互相推搡。张永兰站在王洁后面用手劝拉王洁,王洁被推搡往后退的过程中,张永兰也跟着往后退,失去重心后摔入土坑道内,徐成惠见张永兰倒地,也缓慢的坐到水泥地上,最后躺在了地上。
     5、王洁: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发生争吵,王磊到田地里拔了徐成惠种的红薯苗,陈金玉站在旁边进行拍摄,徐成惠开口骂我们,我跟她理论,她继续骂,陈金玉见状用手机拍我,我指着陈金玉骂,张永兰用手拉着我的手臂,我冲上去将陈金玉的手机拍掉在地。我和陈金玉发生推搡,张永兰在我们中间劝架,推搡中我左脚扭了一下,我整个人跪在地上。接着我抬头看到张永兰已经掉到土坑道内,然后又看见徐成惠已躺在水泥地上,陈金玉指责是我将徐成惠推倒在地上,但我实际并未与徐成惠发生身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