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案例分析题
一、201135日,某派出所接到众举报:姜某等人以“打麻将”形式在王某的家中进行赌博。值班民警小李接报后立即带着协警赶至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进入王某家中,当场扣押了4000余元赌资、赌具,并开列了一份清单附卷备查。经调查查明,王某在赌博中共赢取3000元,中途外出买烟时遇到朋友于某(王某前段时间买电器曾向于某借过3000元现金),遂将3000元全部还给了于某。派出所根据这一情况,又向于某扣押了王某当天归还的3000元非法所得310日,该派出所对王某等人做出了拘留10日,1000元、没收赌资、赌具的决定。问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无不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民警小李接到报警后带协警赶至现场执法不当。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2、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进入王某家中检查不当。检查公民住所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民警当场扣押4000元赌资、赌具后,开具一份清单附卷备查不当。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
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4、民警扣押王某归还于某的3000元不合法,王某归还于某的3000元,虽是王某在赌博活动中赢取的非法所得,但于某取得该钱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于本案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王某赢取的3000元,公安机关应当向王某予以追缴。
5、该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10日、1000元、没收赌资、赌具的决定,
6、公安机关没收赌资、赌具的做法不当。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资、赌具,吸食、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应当收缴。
二、朱某(男,1994110日生)与许某(男,19953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3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
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随手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问题(1):朱某、许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原因。
问题(2):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原因。王某受伤后挣扎着来到甲市B区某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姜某听了王某的陈述后称:“这个案子我们所没有管辖权,你应该到手机被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3):值班民警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王某来到甲市A区某派出所后,值班民警陈某听了王某的报案后,在工作笔记上作了简单的记录,并向所领导作了汇报后对王某说:“你这个案子我们所长已经决定立案侦查了,有情况我们会通知你的,你先回去吧。”
问题(4):值班民警陈某的做法有何不妥?为什么?办案民警经调查发现,朱某曾于20102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21日执行完毕。
问题(5):朱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许某得知朱某被抓后,在家中异常惊恐,不得已向其父亲说出了实情。其父劝许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许某害怕坐牢不肯自首欲离家出走。其父遂来邻居帮忙将许某捆绑住,将许某送到了甲市A区某派出所。经讯问,朱某、许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问题(6):许某是否构成自首?为什么?
答:3000元左右手机推荐1、构成抢劫罪。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成抢劫。其中虽然许某不满十六周岁,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抢劫应当负刑事责任。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3、不正确,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
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派出所所长无权决定立案,立案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4、公安机关应对报案人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呈请立案及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5、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出了一般累犯范围。
6、构成自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20116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去现金共200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三次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0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问题:
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答:⑴ 陈某构成罪。陈某在过程中造成赵某死亡,应当判处死刑。
高某在被陈某欺骗的情况下协助陈某为索取债务实施非法扣押、拘禁赵谋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高某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陈某的故意范围。
属于自首与重大立功。
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济律师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该案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四、陈某因手头拮据,便心生歹意。陈某到朋友高某,谎称做水产生意的赵某,欠自己10万元钱不还,让高某一起“绑人还钱”,并承诺等“要”回10万元钱就给高某1万元作酬谢。高某满口答应。201065日,陈某、高某以谈生意为由将赵某骗至某宾馆,将其非法扣押。66日,陈某、高某两人对赵某以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赵某交付10万元.直到67日中午,赵某被逼无奈,打电话给出纳李某,让她从保险箱内取10万元钱帮忙带到宾馆,有生意要谈。陈某让高某到宾馆大堂取钱,自己继续看管赵某。等高某拿钱回到房间,发现陈某已不在场,赵某满脸是血,倒在窗户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事后查明,赵某当时在选跑过程中,被陈某用木棒猛击头部后死亡。请根据上述案情,结合《刑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
对于陈某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高某对赵某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高某投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立功情形?
陈某被抓获归案后,提出要求聘请律师,办案民警认为必须提出具体人选才可以。后几经转折,聘请了律师章某。章某要求会见嫌疑人陈某,民警以该案涉及命案,性质恶劣,案情重大,需要保密为由,不予安排会见。
请评析民警的做法是否法律规定。
答:⑴ 甲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甲的殴打他人行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扩人严加管教。
乙的行为为构成殴打他人,因不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
丙的行为构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不满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
老王主动申请回避符合规定,但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的决定由某
A区公女机关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