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手机淫秽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骆某某、骆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手机淫秽站,传播淫秽情图片及小说以赚取广告费用,该行为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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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手机淫秽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骆某某、骆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某。
  被告人骆某某。
  2008年6、7月,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商量开设手机WAP淫秽站。2008年8月起,骆某某相继开通了两个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上传到网站后台。骆某某也相继开通了两个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到的淫秽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淫秽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