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10.25
施行日期
2005.10.25
文号
宁交通知[2005]194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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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5〕194号)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宁夏交通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交通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配置登记、调配使用、保养修理、折旧报废和事故处理管理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机关所有或为机关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交通车、客货车等车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配属各事业单位的车辆及厅机关部分处(室)自备的车辆由其自行管理,但遇重大公务活动时,应接受交通厅统
一调度使用。
第二章 车辆的配置及登记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结合机关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
  第五条 新车购进后,要及时建立登记卡片,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登记。同时,在车辆使用前,须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行车执照后,方可投入公务使用。
  第六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专人负责。
  第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每车应配备《车辆行驶记录簿》,用于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每车应配备《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簿》,对每次维护、保养及加油等进行记录。
  第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车辆行驶记录簿》和《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簿》,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有计划的配车,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38号车评中心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应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并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配备专职驾驶员时,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及其行车安全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
  (二)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组织程序办理借、聘用手续。
  (三)凡未履行考察及办理使用手续,随意借、聘用驾驶员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及服务中心车管人员除外)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该严格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超速开车及其他不良驾车行为。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取消其在驾车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相应作待岗、转岗、解聘,直至开除公职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尽量不安排直至取消其驾驶业务。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
  (一)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办理婚丧嫁娶及钓鱼等违纪行为,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娱乐、洗浴等场所门口及附近。一经发现应对有关责任人作严肃的处理。
  (二)对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等多个环节把好车辆安全技术关,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
  (三)公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凡擅自将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应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作任何抵冲 处理。
  (四)公务车辆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原因所发生的,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车辆经济管理和对用车部门的经济管理制度,制定单车年度经费指标、驾驶员出差补贴及奖惩指标、用车部门车公里包干指标,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在银川市兴庆区内除因抢险、救灾、警务用车等紧急公务,以及提取大宗货物、银行提款、接送客人、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外,原则上不派车。
  第十六条 厅级领导干部用车相对固定。但当厅领导外出不用车时,其驾驶员必须接受车管人员的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公务用车
  1、厅级领导干部用车。
  2、处级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到外省、区出差的车站、机场接送用车。
  3、接待来宾及会议用车。
  4、机关业务处(室)因公需赴区内各市、县、区的用车。
  (二)非公务用车
  1、机关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重病急诊或住院,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一律按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机关服务中心制定。
  3、离休老干部私人用车收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凡可预见的外勤出差及其他公务用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派车单》一式两联,经处(室)领导签字后交机关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调派。对未持有《派车单》而要求用车者,司机可以拒绝出车。
  (二)《派车单》上要详细填写用车任务、去往地点、用车人数、往返时间和随车装载物品等内容。
  (三)车辆出发时,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门卫用于签注出发及返回时间,并接受门卫查点随车装载物品。
  (四)门卫于车辆返回后的次日将所有《派车单》交机关服务中心稽核人员查核。
  第十九条 对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门卫人员查点载货者,酌情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车管人员根据用车人申请时间顺序及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任何人不得指定车辆或越过车管人员擅自司机直接出车。
  第二十一条 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在前排坐时应自觉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第二十三条 司机每日根据《派车单》及时填写“行车记录簿”。“行车记录簿”上所载里程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之数若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应由司机负担相差里程的汽油费。
  第二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及上班时间外使用车辆,应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二十五条 非交通厅机关的其他单位因公使用机关公务车辆并经批准的,一律按规定收费。其收费标准由机关服务中心制定。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机关公务车辆除厅领导、办公室及服务中心的值班车辆外,一律封存在安全的场所。
第四章 车辆的保养、修理、报废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其中,日常维护保养由司机本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应通过招标,在指定的保养厂或特约维修厂进行,否则维护保养费一律不予报销。原则上汽车每行驶5000Km应保养一次。
  第三十条 车辆的修理必须通过招标,在指定的或特约的修理厂进行,有关程序如下:
  (一)司机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修理申请。
  (二)由车管人员牵头,汇同服务中心有关技术人员及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的技术状
况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向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提出修理建议。
  (三)对确需修理且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送修。
  (四)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得核销修理费用。
  (五)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事先与车管人员取得联系,并报经服务中心主任批 准后方可进行。
  (六)经批准需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一律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对擅自购买、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三十一条 车辆的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车型老旧或车型特殊,经长期使用后主要零件严重损坏,配件供应长期得不到解决,无法修复且无法进行技术改造的车辆。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分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三)车辆长期使用后,性能低劣,车身和发动机两个总成严重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虽能修复但工料费过高,大修费超过同类型号新车购置费二分之一以上,不符合经济原则,并 已提完折旧费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的使用管理、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油料的定额分配制度,制定节约油料技术措施和奖惩办法,监督核察用油情况。
  (二)监督核察定点加油落实情况,在银川市区加油一律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在银川市区以外地点加油必须在与机关服务中心有协议关系的加油站进行。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加油的,一律不予核销。
  (三)根据各种油料的理化性质、用途、型号等技术特点,分类储存保管、定期检验,防止混油、污染或变质等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