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必修课程(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或等于2.O(GPA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结业重修后),必修课(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O的(不包含2.0);
(二)毕业时经审核不符合毕业条件而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需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以供审查);
(二)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应征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以供审查);
(三)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国家或省公务员考试而被录用的(需向学校
提供录用通知以供审查);
(四)因第四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未通过课程(一门课程只有一次机会且重修不设补考)考试及格,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而换发毕业证书后,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依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及政治、思想、学业等有关材料;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按要求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奖惩情况、毕业鉴定材料,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分别提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形成学士学位报批表。对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应说明原因,并将已审核的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学士学位报批表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主管部门复核。教务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复核各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评定。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五)公开公示。教务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六)证书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签发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负责制作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我校学生参加校际联合培养项目的,符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若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撤销原授学位,追缴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学校不予以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
以出具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23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施行,2023级以前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