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发[2003]18号  2003年12月31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以“马毛邓三”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当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
4.留党察看    分为1年和2年;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期间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提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开除党籍    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内职务: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严重违犯党籍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1.改组    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党内职务)处分+均自然免职
2.解散      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对党组织中党员逐个审查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归档
但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6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第七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三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从轻、从重处分——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可以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6种情形)P4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量级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应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况,可给与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免于党纪处分要做出书面结论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的(6中情形)P5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理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党的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有关责任人员区分
1.直接责任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造成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动交代: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或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P7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认识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分情况分类
1.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51、54条)
2.开除党籍(30、31、32、37、45、46、48、49、51、52、53、54、55、56、150、156、158、160、161、12、170、173条)
3.严重警告(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诶有担任当党内职务的)
4.撤销党内职务(76条)
5. 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48、49、55、56、58、64、65、72、74、75、77、78、79、82、83、85、89、90
、91、92、94、97、98、99、101、103、104、112、116、126、129、135、138、140、147、149、150、161、163、164、167、169;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4、100、102、106、107、114、110、111、115、120、121、122、123、124、125、143条)
6.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3、119、157、165条)
7. 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70条)
8. 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68、117条)
9. 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57条)
10.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46、47条)
11.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8、65、70、71、81、105、116、118、137、138、139、144、141、152、158、170条)
12.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61、66、75、80、171条)
13.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开除党籍处分(85、127、144、145、146、148、154、168、172、174条)
14.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89、93、153、162条)
15. 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151、160条)
16. 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9、109、152、166条)
17. 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3、96、136、155、159、166条)
18.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46条)
19.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0条)
20.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60、62、69条)
21.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8、130条)
22.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134条)
23.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132条)
24.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1条)
25.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3条)
依照本条例其他条款处理的条款:
依照第36条和37条规定(下落不明和处分前死亡、死亡后发现违纪),其违纪行为获得利益依照第41条规定处理。
按第83条规定处理处理:第74条中(国内公务货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交公不交公)、79条(公款购房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