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之完善
作者: 詹振运 于瀚坤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6期
        摘要:当前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风气盛行,损害了学术诚信和学术环境。为了保持研究生队伍的健康发展,必须制止学术不端之风,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是非常必要的。高校作为学术研究的地域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要有学术自治的空间,同时其管理行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法律法规应当对学术不端做出明确的界定、确定适格的查处主体、规定具体的程序、明确追究时效,同时高校应当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查处力度、改变单一的审查模式、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此,既能规范高校查处权力的行使,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查处对象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我国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学术不端;查处;程序正当;主体适格;追究时效
        一、引言
        2019年新年伊始,翟天林被曝学术不端,在全国掀起一场关于学术不端讨论的风波,相关高校立即着手对翟天林的学术不端事件进行调查,结果查证属实,翟天林被撤销学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2019年2月27日,教育部发布《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及培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惩治学术不端的重要性,大力简除烦苛,使科研人员潜心向学、创新突破。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
        研究生作为刚刚踏人科学研究的体,是中国科研界的新生力量,对中国未来发展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近些年研究生学术不端现象却频频发生,而且愈演愈烈,这是科研界的一大毒瘤,若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趋势将会进一步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针对此问题一些学者结合实际进行研究,国家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但依然没有从实质上起到作用,学术不端行为依然猖獗。研究生学术不端现象频繁发生,不只是研究生本人的原因,在制度设计以及监督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倘若制度设计
的恰到好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当某些措施已不能够有效治理学术不端问题时就需要换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出现了学术不端的事件,如果仅仅只考虑如何惩治而不考虑它的根源所在,就难以对症下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种方式。
        二、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存在的问题
        随着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深入,研究生队伍的规模越来越庞大,而伴随着的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进一步蔓延。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是研究生自身的学术道德问题,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也存在着不少的制度问题。根据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大学这一特定教育场域中各个系统无法完全匹配所致。研究生作为我国科研界的新生力量,对于未来的科研发展方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科研的起始阶段,由于对科研的认识尚少,存在着一些学术不端的行为是科研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如果仅仅将学术不端归咎于研究生自身道德修养的问题,显然具有很强的片面性,我国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长期以来存在着很多的制度问题,必须认识到问题之所在才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1.法律位阶较低
        法律是行为主体行为的依据,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社会主体从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进行。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查处并不是毫无拘束的,它会涉及到查处对象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高校实施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梳理当前我国关于学术不端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只是提及关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并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法》中的部分侵权行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范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针对学位论文写作作假而制定的属于学术不端的一种:而系统规定学术不端的只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可见,尚缺乏关于学术不端的专门的法律,学术不端的查处依据不充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颁布固然给学术不端的查处提供了依据,但是其毕竟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的范围较为狭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2.缺乏对研究生权利的保护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涉及到研究生众多的利益问题,这其中不仅仅涉及到直接利益,同
时还涉及到间接利益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到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专门规定学术不端处理最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该规章中主要规定学术不端查处的主体、具体权力行使以及法律责任。但是很少规定对查处对象的权利保障问题。对于查处对象的权利只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权和复核权,而对于其他权利保障则没有体现。如果过分强调高校权力的行使问题,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则很容易陷入权力与权利失衡的窘境H。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法律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權利,就很难发挥其实质作用。
        3.对学术不端的界定不清晰
        “学术不端”并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概念,它包含了诸多学术不规范、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对其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学术不端的界定是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我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7条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给各高校提供了遵循。但是该条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条只是通过简单的列举形式规定了属于学术不端的情形,但这并不能
涵盖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第一项规定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但是并没有说明什么是剽窃和抄袭,达到剽窃和抄袭的标准与条件不明;三是第二项规定了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但对于什么是篡改,篡改的标准与条件同样不明:四是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将其他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赋予高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这种兜底会造成不同认定主体对学术不端的认定不同。
        在理论研究上应当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但是如果立法没有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认定,很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是在查处学术不端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为学术不端的认定不一,对于不同高校发生的相同情形的学术不端的行为,其处理的主体不同,在认识上也就不同,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其二,很可能会扩大认定的范围。一些学术行为本身不是学术不端行为,由于认定不一,很可能会将其理解为学术不端行为而进行查处。这主要是没有区分好学术不端行和学术不当行为,一些本身情节较为轻微的学术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例如:一稿多投的行为,学术界有将其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一些高校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也将其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这种做法会造成打击面太广。这两方面后果,无论出现哪一种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一旦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极大,这就不仅仅是撤销学位或者撤销发表的论文那么简单,
它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当事人的社会声誉,并进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方面。
        4.查处主体较为混乱
        对于学术不端查处主体,《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中只是将学术不端的调查权赋予学术委员会,并没有规定其他机构的调查权。在各高校中学术委员会有院部级学术委员会和校级学术委员会,《高等教育法》和《办法》并没有明确是只有校级学术委员会有权调查还是两级学术委员会都有权调查,但从一些学校的规章中可以推出应当是校级委员会才有职权,如《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第8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学科归属,委托相应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开展调查。此规定中“委托”一词充分体现了学部委员会是没有职权的,它只是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进行调查。一些高校的调查权不仅仅由学术委员会实施,还可以由学术委员会指定其他部门调查,如《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接到直接投诉或者举报,或者接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指定学校相关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学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该办法中规定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权指定学部分委员会或者学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从各高校的规章制度来看,负责具体执行调查的主体层出不穷,较为混乱。
        5.追究时效问题
        对于学术不端查处的追诉时效问题,笔者查阅了一些文献,但学术界对此涉足的极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由于具有特殊性,其是否受到时效限制?《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9条规定了学术不端的处理方式,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是否受到时效的限制。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在任何时候发现,一经确认就应当予以追究呢?还是要受到一定时效的限制?据笔者收集到的已经处理过的或者正在实施调查的案例来看,其追究行为并没有受到时效的限制,即使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时间和被发现时间间隔比较长,依然做出了处理。行政行为做出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都趋于稳定,时间越长,行政机关的行为就越应当受到该时限的限制。如果经过较长时间仍允许行政主体进行追究,就会导致本来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这既不利于法的性,同时也会给相对人造成一种恐慌的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高校履行查处职责存在的问题
        1.高校查处行为陷于疲软的状态
        依据学术不端的审查方式不同,高校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主动审查是指高校基于科研活动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主动对于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研究生学术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以及学术道德规范。被动审查是指在发生了学术不端的事件后,通过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并进行审查或者是媒体进行曝光,迫于舆论的压力高校进行审查。依据笔者收集的所有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案件来看,高校主动审查的情况极少,大多是通过被动审查的方式,高校查处行为整体陷于疲软的状态。而且在这种情形下,高校审查的自主权很大,由于涉及到学校声誉问题,其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而表现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随意处理仅仅在形式上走个过场并没有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即使高校展开了调查往往也是迟延履行,经过长时期调查依然没有处理结果。高校作为学术不端的查处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查处职责,是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仅只是与法律规定不抵触,同时还要积极运用权力履行职责。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应当通過行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然而高校被动审查的现象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扭转,此行为不仅不能有效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以正学术之风,同时也不能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近几年发生的学术不端案例几乎都能印证。
        2.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方式和标准较为单一
        科学研究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社会的发展。科学研究者应当具有坚定的意念和一颗纯洁的内心,过于功利化的科学研究只会让科学的发展偏离轨道。由于受到效率和功利化的影响,高校在对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审查上也出现了功利化和过于效率化,审查主体的检测方式较为单一,在过去,技术并不发达的时代,对于论文的发表都要经过层层把关,审查主体对于被审查的论文经过全面的研究和筛选,最终对论文的发表做出决定。而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论文检测主要依据技术进行,查重软件的出现给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期刊等单位论文查重提供了很多的便利和支持,极大缩短了论文检测时间,正是由于其实用性,而受到很多高校、科研机构等的青睐。技术固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检测出论文的质量问题,提高效率,但是技术也有其缺陷,技术并不拥有人类的智慧,无法从思想上去发现论文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单纯依靠技术决定一个学术成果的命运,无论如何来说也是不科学的。再者对于过去已发表的文章,依靠当时的技术和人力的审查是完全符合论文发表的要求的,而如果依据当前的技术进行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如果对其作出处理,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