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
    (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
    (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
    (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主要有: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逐个审查,并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提出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的处理建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主要是研究并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在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凡出国1年以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无余力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
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保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位申请;
(二)审核学位申请材料;
(三)指导各学院、学部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评优、抽检等工作;
(四)办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五)向上级机关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信息、数据及有关材料;
(六)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