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内部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是规范学术纪律、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用以查纠研究生学位论文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的审查与处理工作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由校学位办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抄袭和剽窃、伪造和篡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暂行规定针对抄袭和剽窃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对伪造和篡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试验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
研究结果的重复发表是指同一作者,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第五条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的文字重合比例≥5%但<15%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的文字重合比例≥15%但<25%的;
(3)连续250字(含标点符号)完全相同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文字重合比例≥15%但<30%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文字重合比例≥25%但<40%的。
(3)学位论文中某一章通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
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文字重合比例≥30%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文字重合比例≥40%的;
(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抄袭行为的情形,如论文实质性内容的抄袭。
第六条伪造和篡改。论文科学结论或试验数据违反客观规律,作者无法说明其结论的归纳理由、重现其
试验数据的发生过程。
第七条研究结果重复发表。作者有两篇以上文章在期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数量的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
对期刊编辑部允许的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等情况(参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p48-49页)。
第三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过程第八条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审查范围为我校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校学位办在校学位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利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主体进行抄袭和剽窃的检测。针对学位论文中内容或试验数据伪造和篡改、研究生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校学位办将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第十条对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通知相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要求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涉嫌行为进一步核实、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如果学位分委员会认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校学位委员会
将按本规定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学位分委员会认为不能确定研究生是否涉嫌学术不端,校学位办将另行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审定。
第十二条对被审查认定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出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认定书》,并送达至相关学位分委会、指导教师和研究生。
第十三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位办提交复审申请,由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学位论文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认定书》所认定具体情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对有轻度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允许其对论文进行一次修改。
(2)对有中度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允许其对论文进行一次修改。
(3)对有重度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不准予毕业,同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
(4)对学位论文中存在伪造和篡改试验数据、研究结果的研究生,将作出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不准予毕业,同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
(5)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作出学位论文延期答辩、重新发表学术论文、直至取消答辩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抄袭行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副导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1)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严重抄袭行为或有3次以上(含3次)中度抄袭行为的,取消其两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2)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三人次被认定有严重抄袭行为的,终身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3)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有伪造和篡改,处理方法等同于严重抄袭行为;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4)指导教师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已对研究生进行了充分的学术规范教育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六条对学位论文中有学术不端行为学生以及对相应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由校学位办出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至相关学位分委会、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并予以校内公示7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1月7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