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人禁止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