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2
【字 号】郑政[2002]20号
【施行日期】200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2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全面清理和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标本兼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郑州网站建设  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房地局、计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办公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局。
  三、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范围和重点是:全市2000年以来竣工、在建及新开工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单位、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2000年以来承接的项目和各项业
务;2000年以前存在严重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围绕开发用地、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方面,重点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众举报、投诉的问题。
  四、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或者越级超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立项建设,实际建成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行为;
  4.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的;
  5.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9.一房多售或销售未解除抵押权的房地产;
  1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11.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
  13.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程序、标准、销售对象等方面规定的;
  14.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三)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依法查处下列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的;
  4.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处理面积纠纷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
  6.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
  (四)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的;
  2.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2.提供的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的;
  3.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的;
  4.处理问题和矛盾不及时或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2.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
  3.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