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 号】郑开管[2010]7号
郑州网站建设∙【施行日期】2010.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开管[2010]7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审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在办理环评、征地、规划等手续之前的产业政策初审;项目审批的内容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与核准等。
第三条 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郑开管文[2007]133号)等。
第四条 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统一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 财政拨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管委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经发局负责监督与管理,第三产业及其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纸质送达经发局。项目的备案均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址:v。
第八条 备案表填写规范求、加盖公章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经过核对《产业结构指导目录》、能耗评估及安全生产认定,由经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九条 企业项目核准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经发局对企业提供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
第四章 征地项目的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征地项目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立项申请;
(二)项目建设主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经注册的企业应提交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一份;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发局接到项目单位立项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郑州高新区项目入区评价体系》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经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经发局将评审结果报告管委会分管招商及分管企业领导。新入区项目由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由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听取项目评审委员会意见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决定是否同意立项;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工业项目,将采用特事特议的方式尽快办理。
第五章 财政拨款项目
第十六条 确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每年年初由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建设发展
需要和管委会财力,对各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建设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写《可行性研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经发局立项。
第十八条 可研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追加建设项目。对于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而需要追加的项目,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申报部门根据概算金额报管委会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财政拨款项目的具体工作程序及细则参照《关于印发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郑开管[2009]56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将加强对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单位须每季度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对于未能按计
划完成项目进度的,管委会以书面形式催促项目单位尽快施工;对于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的项目单位,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关于项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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