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
(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  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
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
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
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
1.信息查询员职责:
(1)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
(2)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3)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
(4)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2.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数据上报及反馈文件的处理。
第七条  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置需填写《**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将扫描件通过OA系统上报,原件作为本行资料留存。
第八条  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操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
(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
(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
(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立即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切责任。
(六)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兼职,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  数据报送与修改
第十条  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用在线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报文。
第十一条  报文报送前,应先通过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后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对未通过校验的报文一律不得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