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2000922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06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问:如果一个新办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0610月,软件企业的认定日期为20077月,则此软件企业亨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从何时开始亨受?
  答:对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是否是软件企业要先行认定,对于认定后的,才能考虑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所以,您企业应当从20077月起在获利年度起享受减免的优惠。
计算机软件开发培训问: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应怎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文件的规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产业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0624日起至2010年第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问: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程序安装费、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
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61月,外商独资企业,行业为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信息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现正在进行双软认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证)工作,: 1、当我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以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6%交税(不低扣进项税额),待到20071月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工作。 2、由于双软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取得双软认证资格以前,如果系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可以返还(实际销售产品未发生变化)。 3、双软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您单位在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6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享受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需具备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及一般纳税人资格。